简介

      虹口区环境监察支队是在原来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虹口分所的基础上沿革而来。根据虹编(1997)23号文“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虹口区环境监理所的批复”决定,于1997年6月成立了上海市虹口区环境监理所。机构为独立核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2001年7月根据虹编(2001)11号文“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虹口区环境监理所更名的批复”更名为上海市虹口区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从最早的2人增加到现在的在编人员12人,下设业务室、综合室,全面实施全区“三查、二调、一收费”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环境监察支队是在虹口区环境保护局领导下的一支从事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主要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受区环保局的行政委托,依法现场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污染单位的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含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参与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与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工作。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法开征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解缴财政国库。

5、负责支队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6、受区环保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夜间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

7、承担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总队委托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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